⒈ 扣减薪俸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,凡监临使司、院务之商税,增者有赏,亏者剋俸。”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,剋俸一分。”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、与运司置司处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。”
把当前词语的核心义项、适用语境、常见搭配和词性特点整理成更容易速读的一段摘要,帮助用户先建立整体理解,再继续深入查看完整释义。
围绕当前词条继续延展到近义词、反义词、成语、造句和相关字词,让用户从一个词语自然过渡到更多关联内容,形成连续浏览路径。
把记忆技巧、常见误用、易混辨析和复习建议合并成学习辅助提示,帮助用户在查词结果之后顺手完成理解、记忆与扩展练习。
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,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立即处理!
Copyright © 2026 12F 汉语词典与语言工具平台 · 12f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免责声明:本站非营利性站点,以方便网友为主,仅供学习。合作/投诉联系QQ: